(2012)甬仑商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达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恒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达电器有限公司,江苏恒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286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达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643072-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南海路**号。法定代表人:贺行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亮,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恒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注册号:321084000018721)。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北郊菱镇工业园*号。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达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6.80元,减半收取333.40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学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