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执裁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朝轩与闫玉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轩,闫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裁��第336号申请执行人刘朝轩,男,195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四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闫玉民,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2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刘朝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五批履行,被执行人现已按照(2011)新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loz2011loz新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锦程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现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