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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鑫辉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鑫辉网吧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984号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伯雄,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士柏。委托代理人陈芳。被告成都市鑫辉网吧。投资人亢郁。本院在审理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鑫辉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捷人民陪审员 张 瑾人民陪审员 周 磊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亚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