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渝0107民特5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20-06-24
案件名称
毛洪丽与李海燕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毛洪丽;李海燕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07民特57号申请人:毛洪丽,女,汉族,1974年12月13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肖颖,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海燕,女,汉族,1980年8月16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毛洪丽与被申请人李海燕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毛洪丽称,2015年28日,申请人毛洪丽与胡凌峰、被申请人李海燕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李海燕、胡凌峰向毛洪丽借款16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2.5%,同时约定胡凌峰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花卉园东路46号黄金堡城市花园B区1幢3-3-2房屋、被申请人李海燕位于渝北区回兴街道宝圣东路299号蓝色星空狮子座2幢7-6的房屋及雷克萨斯渝AFE270号轿车抵押给申请人毛洪丽。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毛洪丽支付了借款,被申请人李海燕、胡凌峰未按约偿还借款。现申请人申请拍卖、变卖李海燕所有的雷克萨斯渝AFE270号轿车所得的价款在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以16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8日起按照月息2%支付到付清时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李海燕称,被申请人对借款事实及抵押无异议。但申请人计算的利息不对,被申请人偿还了部分利息。审查中,双方对归还利息存在争议,本院限期要求双方核实金额,期满后,双方均未提供相应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对《借款合同》及担保物权的设定无异议,但对偿还的借款利息存在异议。表明当事人对民事权益存在实质性争议。申请人毛洪丽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毛洪丽的申请。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毛洪丽负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李成虹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冉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