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恩波、河北省黄骅市常郭镇前六十六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恩波,河北省黄骅市常郭镇前六十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黄执字第610号申请执行人:张恩波,男,1980年6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河北省黄骅市常郭镇前六十六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张恩波与被申请人河北省黄骅市常郭镇前六十六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2012)黄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恩波于2012年3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北省黄骅市常郭镇前六十六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黄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金月执行员 程金岭执行员 赵立勇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