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单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郭运龙诉被告朱才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运龙;朱才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商初字第399号原告王运龙,男,195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单县郭村镇高杨庄行政村孟楼村**。身份证号码:3729251952********。委托代理人贾水领(特别授权),单县天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才龙,男,成年人,汉族,住单县北城办事处西关105国道与单曹路交叉路口。委托代理人盛军领(特别授权),单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运龙诉被告朱才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运龙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9元,减半收取364.5元,由原告王运龙负担。审判员 朱经文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