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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仲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罗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杰,西安市建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仲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罗杰,被执行人西安市建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前进西路13号。法定代表人麻建刚,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罗杰与西安市建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1)第80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市建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交付房屋及迟延交房违约金、案件仲裁费、差旅费共计18439.02元。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将位于西安市阎良区蓝天大道东段北侧“丽景•枫尚小区”9栋1单元5楼东户的房屋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罗杰。现申请执行人罗杰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建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就迟延交房违约金、案件仲裁费、差旅费共计18439.02元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罗杰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1)第80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进民审 判 员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昊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