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深圳冰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天天付科技有限公司,白崇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冰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天付科技有限公司,白崇振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217号原告深圳冰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13号创业印章大厦四楼东。法定代表人高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平辉,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天天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南海大道1079号花园城数码大厦A座402#。法定代表人陈小霞。被告白崇振,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冰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天付科技有限公司、白崇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冰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深圳市天天付科技有限公司、白崇振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冰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9.1元,由原告深圳冰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冬红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