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商初字第59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聊城市正远物资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聊城兴华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正远物资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聊城兴华支行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商初字第598-1号原告聊城市正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香江市场二期东经九街43号。法定代表人钱立会,经理。被告华夏银行聊城兴华支行,地址聊城兴华西路西首。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正远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夏银行聊城兴华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市正远物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正远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正远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夏银行聊城兴华支行的起诉。审判长 王明军审判员 李桂忠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思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