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遂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曹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遂民初字第242号原告曹某,女,195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遂昌县。委托代理人余菊红,遂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某,男,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遂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2年5月14日以愿意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芳筱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巧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