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0632-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许春财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632-2号申请执行人许春财,男,1949年1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春财与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春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第四项,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其欠款154445.5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未民二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种 强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