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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20-03-02

案件名称

卢庆好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卢庆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庆好,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地汕尾市城区,现住汕尾市区。因本案于2011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辩护人方振宏,广东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庆好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国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庆好及其辩护人方振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2日晚,被告人卢庆好伙同符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刑)密谋抢劫事宜后,卢拿给符、陈每人一只丝袜,接着就带符某某、陈某某到深圳市坂田会堂一快餐店去窥看要抢的人及抢的地点,次日凌晨3时许,符某某、陈某某窜至龙岗区坂田街道巷道,头套着丝袜,将刚下班回家的被害人颜某、林某1拦住,陈某某用刀划伤了颜某,符某某则用刀威胁林某1,然后抢走林的钱包,该钱包内有人民币170元,以及一部索爱手机(价值人民币818元),得手后,符某某、陈某某立即逃到坂田街道某某楼406房被告人卢庆好住处躲藏。随后,公安机关在该房将符、陈抓获,当场缴获被抢的全部物品及作案工具一把尖刀。经法医鉴定,颜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2011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卢庆好将自己向“老四胜”(另案)购买的一部银色起亚赛拉图小汽车以170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2(已判刑),该车是王某于2011年1月20日停放在惠州市惠城区某某花园六号小区路边被盗的(价值人民币70069元),该车已追缴归还失主。同年6月期间,被告人卢庆好把从陆丰市购买的一部黑色现代索纳塔小汽车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2,该车(价值人民币73256元)是陈某1于2011年4月20日停放在惠州市惠城区长湖苑小学旁的马路上被盗的,该车已追缴归还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庆好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方法劫取公民数额较大的财物,又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应当以抢劫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被告人卢庆好辩称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犯罪,对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方振宏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庆好犯抢劫罪的证据存疑,不能认定被告人卢庆好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对被告人卢庆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犯罪的事实2009年7月22日晚,被告人卢庆好串招符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刑)密谋抢劫事宜后,拿给符、陈每人一只丝袜,接着就带符某某、陈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一快餐店物色抢劫对象。被告人卢庆好指使符、陈准备在卢的老乡颜某、林某1下班时对其俩实施抢劫,同时,带领符、陈熟悉作案地点及逃跑路线。次日凌晨3时许,符某某、陈某某随身携带刀具、丝袜窜到龙岗区坂田街道巷道等候,见被害人颜某、林某1下班路过该处,即将丝袜套于头面部,手持刀具将被害人颜某、林某1拦住,陈某某用刀划伤了被害人颜某,被告人符某某则用刀威胁林某1,当场抢走林的钱包,该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70元及一部索爱牌手机(价值人民币818元)。得手后,符某某、陈某某逃到龙岗区坂田街道某某楼406房被告人卢庆好的租住处躲藏。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在该房将符、陈抓获,当场缴获被抢的全部物品及作案工具一把尖刀。经法医鉴定,颜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被告人卢庆好于2011年11月6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归案,并于同月8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卢庆好供述,供认符某某是他弟弟的妻舅,2009年7月23日凌晨3时左右,他在老乡颜某的快餐店喝酒后回家睡觉,符某某和一名他不认识的男青年跑到他租住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某某楼406房,敲他的房门,他开门给符某某及该名男青年进房后就继续睡觉,约半小时,又有人敲门,他从门眼看见是颜某和几名警察,就对符某某说警察来了,符某某和该名男青年就分别躲在床下和厕所里,他开门后,警察问到他家来的二名男青年在哪,他就告诉了警察,警察将符某某及该名男青年带走,颜某说符某某和那名男青年抢了他老婆的东西。2、同案人符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卢庆好是他姐夫的哥哥,2009年7月22日下午4时左右,卢庆好打电话叫他带刀具到其家里,他叫了“阿明”各带一把刀于当晚10时左右到卢庆好住的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并打电话给卢庆好,卢接他们到坂田街道某某楼406房的住处,卢庆好对他说要抢一名女子的包,并交给他和“阿明”各一条丝袜蒙面,且带他们熟悉附近的路况,在一家酒店门口,卢庆好指着一名女子说等她下班后在路上抢她的包,他和“阿明”就在附近小巷里等该名女子下班,卢庆好回家等他们。7月23日凌晨2时30分左右,他们看见该名女子和一名男子下班走过来,他们戴上丝袜,“阿明”冲上去拿出刀刺向该名男子,他跟在“阿明”身后,对方叫“抢劫”,他看见该名女子的包掉在地上,就捡起来和“阿明”一起往卢庆好的住处跑,卢庆好帮他们开门后,拿抢来的包看,里面有现金人民币170元和一部手提机,然后他们就各自睡觉,过了一会,有人来敲门,卢庆好就将抢来的东西和他的刀放到沙发下,并叫他躲在洗手间,让“阿明”躲在床下,警察进门后就将他们带走了。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陈某某就是和他一起持刀抢劫一男一女的同案人,被告人卢庆好就是指使他和陈某某去抢劫的人。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与同案人符某某的供述相一致,并辨认出同案人符某某就是与他一起参与抢劫的人。3、被害人颜某陈述及辨认笔录,称2009年7月23日凌晨3时左右,他和妻子林某1做完生意回家,经过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某某百货后面发廊后面小巷时被二名蒙面持刀的男子抢劫,其中一名男子用刀对着他,叫把钱拿出来,用刀刺他,他用手挡,刀插了他左手臂一下,他用力推该男子,并大叫“抢劫”,该男子听他叫“抢劫”就跑,他转身看见另一名蒙面男子持刀抢了他妻子的包就跑,他一边追一边叫“抢劫”追了约100米,遇见一姓戴的老乡,告知被抢劫,该老乡说下楼时看见二名男子慌慌张张的跑上楼,就带他去看监控录像,见该二名男子跑进406房,于是报警,该406房是他另一名老乡卢庆好(卢庆好的手提机号码为134××××7962)在居住,警察来后在该房厕所及床下抓获了该二名男子,并在客厅沙发下找到了他妻子被抢的钱包、手提机,还有散落在地上的170元和一把刀。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陈某某就是在406房床下被抓获的抢劫他妻子的人,符某某就是在406房厕所被抓获的抢劫他妻子的人,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某某楼406房租住的户主就是被告人卢庆好。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及证人戴某的证言与被害人颜某的陈述相一致。被害人林某1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符某某就是被抓获的抢劫她的人之一。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通话记录》,证实号码为134××××7962的手提机在2009年7月22日至7月26日的通话情况。5、深圳市公安局坂田派出所出具的《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该派出所在同案人符某某处扣押匕首一把、手提机一部、手袋一个、现金人民币170元,其中人民币170元、手袋一个已发还被害人林某1,手提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颜某。6、深圳市公安局坂田派出所出具的《2009.7.23坂田长坑路东一巷5号西侧巷道抢劫案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深公龙刑}勘【2009】058070055号)、《2009.7.23坂田长坑路东一巷5号西侧巷道抢劫案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该宗抢劫案件的现场情况。7、深圳市公安局坂田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09年7月23日3时左右,颜某和林某1在经过坂田某某百货后128发廊后面小巷时被二名蒙面持刀男子抢劫,该派出所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某某楼406房抓获涉嫌抢劫的二名男子,并在该房内客厅沙发下等处找到被抢物品及作案工具尖刀一把。8、深圳市公安局坂田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派出所在讯问嫌疑人后发现卢庆好有作案的重大嫌疑,前往抓捕时犯罪嫌疑人卢庆好已潜逃。9、《照片》,证实被害人颜某的伤情、作案工具及赃物的情况。10、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龙)鉴(法临)字【2009】7747号),证实被害人颜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11、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深圳市龙岗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深龙价鉴【2009】第3049号),证实索爱牌W910i型手提电话价格鉴定为人民币818元。12、《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深龙法刑初字第3065号),证实同案人符某某、陈某某因该宗抢劫犯罪事实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上列各项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属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人卢庆好辩称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犯罪;辩护人方振宏辩护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庆好犯抢劫罪的证据存疑,不能认定被告人卢庆好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经查,同案人符某某归案后供述其受卢庆好指使,伙同陈某某实施抢劫颜某、林某1的时间、地点、经过,与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且与被害人的报案陈述相一致,足以认定被告人卢庆好参与该次抢劫犯罪,且在该次抢劫中起提议、组织策划的作用,故本院认为,认定被告人卢庆好参与该次抢劫的事实、证据俱在,不容否认,被告人辩称其没有参与该次抢劫犯罪及其辩护人提出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的证据存疑的辩解均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事实2011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卢庆好将自己向“老四胜”购买的一辆银色起亚赛拉图小汽车(价值人民币70069元,原车牌粤·BT626R,后悬挂假车牌粤·B1516L)以人民币17000元的价格卖给同案人林某2(已判刑),该车是被害人王某于2011年1月20日停放在惠州市惠城区某某花园六号小区路边被盗的,该车已追缴归还失主。同年4月底至5月初期间,被告人卢庆好从广东省陆丰市购买一辆黑色北京现代索纳塔小汽车(价值人民币73256元,原车牌号码粤·L56630),然后以15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同案人林某2,该车是被害人陈某1于2011年4月20日停放在惠州市惠城区长湖苑小学旁的马路上被盗的,该车已追缴归还失主。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卢庆好供述,供认2011年3月至4月间,林某2问他有没有卖小汽车,他就和林某2去找“老四胜”,向“老四胜”以人民币17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银色起亚赛拉图小汽车;在林某2被抓前约半个月,他在陆丰市以人民币15000元买了一辆黑色北京现代小汽车,后林某2找他,要购买小汽车,他就将该辆小汽车以人民币15000元卖给林某2。2、证人林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10月,他向黄小好以17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银色起亚赛拉图小汽车供自己使用;2011年5月初“小龙”打电话给他说要购买一辆小汽车,他告诉“小龙”黄小好有车,“小龙”就将钱拿给他,他将钱拿给黄小好,向黄小好以人民币15000元买了一辆黑色北京现代小汽车。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被告人卢庆好又名黄小好,就是分别卖一辆起亚赛拉图牌小汽车和一辆北京现代索纳塔小汽车给他的人。3、证人黄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5月中旬他问林某2有没有车可购买,林某2表示其朋友有一辆黑色北京现代小汽车要卖,价格为人民币15000元,于是,他就购买了该辆黑色北京现代小汽车。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帮他购买黑色北京现代小汽车的“阿泉”就是林某2。4、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称他因小汽车被盗到公安机关报案。2011年4月20日晚19时50分左右,他下班后将一辆北京现代索纳塔小汽车锁好停在惠州市长湖苑小学旁路边,该小汽车号码为粤·L56630,发动机号码为G4GC4B110025,车辆识别号:LBECCBH94X067159,价值185000元。车上有该车的行驶证等物品,次日早上7时40分左右他来开车时,发现小汽车被盗了,该车车主是朱七一。经辨认相片,指认出小汽车被盗窃的中心现场。5、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称他因小汽车被盗到公安机关报案。2011年1月20日晚18时30分他下班回家,将起亚赛拉图牌小汽车停在惠州市某某花园六号小区路边,20时30分左右他发现该车不见了,被盗的小汽车银灰色,车牌号:粤·BT626R,车架号:LJDDAA22580259578,车辆型号:YQZ7162EF,发动机号码:85242864,价值91000元。经辨认相片,指认出小汽车被盗窃的中心现场。6、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1年5月18日在林某2处扣押了一辆起亚赛拉图牌小汽车,并在其车上搜获一支枪状物及11发疑似子弹,扣押了1张工商银行卡手机等物品;在黄某处扣押了一辆北京现代索纳塔小汽车、7张银行卡、手机等物品。并将起亚赛拉图牌小汽车发还被害人王某,将北京现代索纳塔小汽车发还被害人陈某2。上列各项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属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卢庆好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庆好无视国法,伙同同案人符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的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卢庆好又明知二辆小汽车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并转手出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且数罪并罚。被告人卢庆好指使同案人持械抢劫,且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属有劣迹,依法应予以严惩;被告人卢庆好收购赃物二次,价值人民币143325元,依法应予以严惩。被告人卢庆好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庆好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庆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武审 判 员  吕俊智代理陪审员  黄伟群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必立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