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赖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赖某;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253号原告赖某,女,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丰县。被告刘某1,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丰县。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城东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名男孩刘某2。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不休,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是原、被告在2012年5月14日一同到本院请求庭前调解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赖某与被告刘某1双方自愿离婚。2、婚生男孩刘某2由原告赖某抚养,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被告可随时探视孩子。3、被告刘某1同意自2012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赖某孩子抚养费、生活费、教育费人民币(下同)1500元直至孩子成年为止。付款方式如下:被告刘某1于2012年6月10日前支付2012年度的孩子抚养费、生活费、教育费共10500元;自2013年起,由被告刘某1每半年支付一次上述费用,每次款项为9000元,付款时间为每年的1月10日前及7月10日前。4、被告刘某1同意一次性补贴原告赖某300000元,其中100000元已当场付清,其余200000元于2012年5月30日前付清。5、各人债权债务由各人承担,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本案受理费800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春英审 判 员 :马海波代理审判员 :郭利通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俊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