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杨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杨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殷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贾青素代理审判员 张艳萍人民陪审员 李建波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