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42号原告陈某某,女,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冯某某,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 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花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