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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42号原告陈某某,女,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冯某某,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 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花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