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苑金华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金华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海刑初字第139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苑金华,绰号“队长”,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籍贯山东省安丘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安丘市,暂住厦门市海沧区。2011年9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取保候审。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厦海检刑诉[2012]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金华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苑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被告人苑金华在被害人王某1等人开设的赌场内放高利贷并先后借给王某1约人民币10万元。2009年2月的一天傍晚,被告人苑金华伙同马某1、马某2、王某2(均已判)为向被害人王某1索债,在位于我市仙岳路上的中信酒店门口将王带上车载到漳州长泰一偏僻处的房屋内控制住。期间,被告人苑金华等四人向王某1讨要欠款并对其实施殴打,且最终敲定由王某1偿付本息合计23万元。之后,被告人苑金华一人离开长泰回厦,向被害人王某1的父亲收取了15万元现金并开走王某1作价8万元的闽D×××××丰田大霸王车后,在将王某1带走后的第三天早上,将王某1带回海沧暂住处让其离开。经鉴定,被害人王某1右股骨大转子骨折,左第10、11肋骨折,第1、2、3腰椎左侧横突及第2、3、4腰椎右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系轻伤。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苑金华到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苑金华赔付王某1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王某1对其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苑金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明、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林某1、林某2、卢某证言,被害人王某1陈述,被告人苑金华及同案犯马某1、马某2、王某2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等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取证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资料、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苑金华为索债而连续非法拘禁他人超过24小时,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苑金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苑金华案发后能够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苑金华自愿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苑金华所犯罪行、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帮教监管条件,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将不再危及社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苑金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牟 燕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桔海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