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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平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何雪良、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汪先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民初字第626号原告:何雪良。委托代理人:杜利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徐建民。委托代理人:徐盈。被告:汪先平。被告:上海霞如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长声。委托代理人:徐爱仙。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雪良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汪先平、上海霞如工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何雪良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何雪良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雪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2元,减半收取921元,由原告何雪良负担。审判员  朱跃飞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怀笑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