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诸昌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林海霞与娄善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霞,娄善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诸昌民初字第145号原告林海霞。被告娄善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海霞与被告娄善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林海霞负担。审判员 王晓凤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海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