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何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129号原告:何某。被告: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峰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碧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