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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何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129号原告:何某。被告: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峰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碧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