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丛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6)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发,李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丛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赵云发。被执行人李晓光。本院在执行赵云发与李晓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赵云发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丛执字第2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审 判 员 王继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郭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