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朱海鹰与张凯明、王蝶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鹰,张凯明,王蝶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217号原告:朱海鹰(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507243421),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饶进平,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凯明(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411100012),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王蝶菲(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7805281822),女,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鹰与被告张凯明、王蝶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鹰撤回对被告张凯明、王蝶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829元,减半收取8914.5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10934.50元,由原告朱海鹰负担(免交)。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