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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朱海鹰与张凯明、王蝶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鹰,张凯明,王蝶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217号原告:朱海鹰(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507243421),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饶进平,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凯明(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411100012),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王蝶菲(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7805281822),女,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鹰与被告张凯明、王蝶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鹰撤回对被告张凯明、王蝶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829元,减半收取8914.5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10934.50元,由原告朱海鹰负担(免交)。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