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2)长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肖某某。被告张某某,系精神病患者。法定代理人谢会如,系被告之母。法定代理人张养曹,系被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吕一民审 判 员 樊宝卫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