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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2)长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肖某某。被告张某某,系精神病患者。法定代理人谢会如,系被告之母。法定代理人张养曹,系被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吕一民审 判 员  樊宝卫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