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力融担保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一澳一箱包厂、王玉侠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力融担保有限公司,慈溪市一澳一箱包厂,王玉侠,余杏校,余锋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60号原告:宁波力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溪中央大厦****室。法定代表人:陈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志冲,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一澳一箱包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小桥头村。代表人:王玉侠,该厂厂长。被告:王玉侠,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余杏校,男,195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余锋波,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宁波力融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一澳一箱包厂(普通合伙)、王玉侠、余杏校、余锋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玉侠、余杏校、余锋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力融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玉侠、余杏校、余锋波的起诉。审 判 长 许建素审 判 员 王传亭人民陪审员 徐渭涨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