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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高玉刚与李天良、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刚,李天良,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131号原告高玉刚,男,汉族。被告李天良,汉族。被告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地址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杨海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刚诉被告李天良、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刚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刚撤回起诉。诉讼费1262元,减半收取631元,由原告高玉刚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卓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