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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张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472号原告孟某某,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华,西安市临潼区新丰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某诉称,2010年3月其与被告签订支模合同,后其依合同做完加工支模工程,被告却拖欠其加工费12162元;虽经催要,至今分文未给。因而,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其加工费1216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要求给付其加工承揽费,却未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和相关户籍信息,经本院核查被告仍不能明确被告具体详情。因而,原告应当查明被告身份和户籍信息后,再行诉讼,以便案件及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退回原告孟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鹏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