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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芜民一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方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民一初字第00691号原告:方某,女,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杨某,男,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黄腊梅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芮庆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