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渭法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开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宝渭法刑初字第00175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开,男,19岁,1992年9月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中武穴村***号,捕前暂住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姜城村。2012年1月9日被抓获,同年1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宝渭检刑诉字(2012)第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开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婷、杨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刘开从其女友王某处窃取位于本市清姜路渝晨火锅店卷帘门钥匙,使用该钥匙先后两次进入渝晨火锅店,从吧台窃取人民币现金二十余元、组装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2720元);从休息间窃取被子一床,后将电脑和被子藏匿于本市渭滨区姜城村二组27号其租住屋内。同日,被告人刘开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破案后,被盗电脑及被子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赃款未退赔。据此,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刘开犯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开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刘开趁其女友王某(渝晨火锅店员工)熟睡之机,从王某处窃取位于本市清姜路渝晨火锅店卷帘门钥匙,使用该钥匙先后两次进入渝晨火锅店,窃取人民币现金二十余元,组装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2720元),从休息间窃取被子一床,用被子将电脑包裹后离开,将被子与电脑藏匿于本市渭滨区姜城村二组27号其租住屋内,在天亮之前将火锅店钥匙送回女友处。次日下午,被害人辛×的丈夫马××及其朋友牛××在郭家崖找到被告人刘开,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被盗电脑及被子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赃款未退赔。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开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起至二0一二年七月八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董 兵人民陪审员 李生华人民陪审员 谭德金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文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