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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仲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杨波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波,西安市建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仲字第00133号申请执行人杨波。被执行人西安市建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前进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麻建刚,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波与西安市建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1)第79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市建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交付房屋及迟延交房违约金、案件仲裁费、差旅费共计20201元。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将位于西安市阎良区蓝天大道东段北侧“丽景·枫尚小区”8栋1单元5楼西户的房屋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杨波。现申请执行人杨波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建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就迟延交房违约金、案件仲裁费、差旅费共计20201元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波向我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1)第79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进民审 判 员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昊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