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代琼与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代琼,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483号原告陈代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建国。被告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娄国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岳晓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代琼诉被告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代琼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代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代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代琼负担(免交)。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高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