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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法执字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魏安寿申请执行潘维英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安寿,潘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2)临法执字00290号申请人魏安寿,男,1953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潘维英,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支付令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督字第138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维英及其家庭成员在银行的存款。2、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潘维英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3、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潘维英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