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陈执民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宝鸡市帝都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致铭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帝都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张致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陈执民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帝都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门外环城路。委托代理人强伟华,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78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雪梅,女,系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致铭,曾用名张小刚,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广福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宝鸡市帝都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致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1)陈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张致铭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退还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帝都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货款10000,定金10000,赔偿房租费和暖气费2104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5元(本诉与反诉相抵)及执行费52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5月7日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商定被执行人张致铭于同年5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涉案款40000元,后本案执行终结,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意。现该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帝都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领取了案件执行款,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1)陈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肖仓孝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迎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