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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二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马思特化学有限公司与西安东方英贝尔制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思特(天津)化学有限公司;西安东方英贝尔制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普通程序民事一审判决书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新民二初字第00479号 原告马思特(天津)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INFANG  LU,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燕,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汉中市汉台区。被告西安东方英贝尔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郗俊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妍莉,女,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该单位。原告马思特(天津)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东方英贝尔制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思特(天津)化学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任燕、被告西安东方英贝尔制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妍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思特(天津)化学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常年与原告发生业务往来,双方于2011年6月27日经对账确认,截止2011年6月27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0600元。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50600元、利息1783.65元,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利率计算,自2011年6月28日至2011年12月27日止及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被告西安东方英贝尔制冷有限公司辩称,我方于2011年9月30日已经偿还原告30000元。现在只欠原告20600元。利息法院依法裁判。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4月至6月期间陆续向被告供应冷却液。双方于2011年6月27日经对账确认,截止2011年6月27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0600元。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经过对账,共同确认被告已于2011年9月30日支付原告货款30000元。被告尚欠货款20600元。以上事实有对账单、增值税发票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收货后理应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拖欠不付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讼主张货款50600元,经双方庭审对账确认,被告已付原告货款30000元,下欠20600元,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依法应予支付。原告请求利息损失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东方英贝尔制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思特(天津)化学有限公司货款20600元。二、被告西安东方英贝尔制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思特(天津)化学有限公司损失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5元,原告负担615元,被告负担500元(原告已预付,被告随货款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玮代理审判员   姚  洁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洋波 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