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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紫法民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县支行与曾德辉、李伟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县支行;曾德辉;李伟珍;紫金县晋邦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河紫法民二初字第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县支行。住所地:紫金县紫城镇永安大道北19号。法定代表人卢和东,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森文,该社员工。被告曾德辉,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川县。被告李伟珍,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紫金县晋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紫金县临江镇井水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曾德煌,经理。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县支行诉被告曾德辉、李伟珍、紫金县晋邦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金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查,2009年9月24日,被告曾德辉因经营缺少资金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县支行贷款5000000元,被告李伟珍为被告曾德辉5000000元的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紫金县晋邦发展有限公司将位于紫金县临江镇井水工业小区房地产(证号:粤房地权证紫字第××号、粤房地他项权证紫字第2100000727号)作抵押,并于当日签订了《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到期日为2011年10月4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56%。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分文未付。为更好的维护金融秩序,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息及对被告紫金县晋邦发展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被告曾德辉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县支行本金5000000元,2012年4月25日前利息416839.4元(以后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4月25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至偿清之日止)。二、上述款项,被告曾德辉分二期偿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县支行,即2012年5月30日前偿还本金100000元,2012年6月30日前偿还所有剩余本金及利息。三、被告李伟珍对曾德辉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对被告紫金县晋邦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紫金县临江镇井水工业小区的抵押房地产(证号:粤房地权证紫字第××号、粤房地他项权证紫字第210000072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如果被告曾德辉未履行上述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欠款本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496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800元,由被告曾德辉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宇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