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一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范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517号原告范某。被告王某。本院受理原告范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范某于2012年5月14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泽术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爱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