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南法执字第5254-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梁某、陈某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执字第5254-2号申请执行人:梁某,女,汉族,1983年12月2日出生,住广宁县。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上述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南民一初字第48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儿子陈俏羿由申请执行人抚养;被执行人从2010年9月1日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儿子陈俏羿的抚养费2000元,直至儿子陈俏羿年满18周岁。该款以银行转账方式于每月5日前支付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补偿合共20万元,该款分十年给付,从2011年始至2020年止的每年2月1日前各支付2万元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有权探视儿子陈俏羿,该探视权每个月行使一次,申请执行人有协助被执行人行使探视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属被执行人陈某与案外人陈春芸共同所有的座落于南海区××罗湖区××座××房及××号储物间,拍卖得款282000元。因案外人陈春芸为涉案拍卖房产的共有人,扣除其共有份额,故本案实际得款为141000元。本案分配得款25053.47元。另,本院向辖区内的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管理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除已拍卖财产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佛南法执字第52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周 森代理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善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