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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上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黄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刑初字第28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2012年3月12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2)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12日,江风与非法制售价发票人员联系要求购买50元面额及100元面额的假发票各两本,并约定了交易的具体时间与地点。当日下午2时,被告人黄某受人指使携带假发票来到城站火车站附近的红楼大酒店门口,以400元的价格将四本定额发票出售给江风,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江风处查扣的四本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共计198份,经税务机关鉴定均为假发票。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发生情况报告、证人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发票照片、账款照片、广告某、发票鉴定结果证明书、情况说明、现场录音、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2年9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的假发票198份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