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船民一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296号原告:贾某某,住吉林市。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以已与被告宋某某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确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兴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申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