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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船民一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296号原告:贾某某,住吉林市。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以已与被告宋某某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确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兴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申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