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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风河与赵保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295号原告刘风河,农电工。委托代理人孟令辉,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保国,成年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光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风河与被告赵保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风河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风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风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高志广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李风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