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宫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陈晓红与李爱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418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418号原告陈晓红。委托代理人王龙,男,住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路青门新区11号楼西户。被告李爱红。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武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军,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高阳里4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红与被告李爱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615元,退还原告615元。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俊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