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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莱阳执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许振升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常湖,许振升,邱琼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莱阳执字第134-2号申请执行人:宋常湖,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城厢办事处岔道口村。被执行人:许振升,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城厢办事处岔道口村。被执行人:邱琼玉,女,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0年7月27日作出的(2010)莱阳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在莱阳市城厢办事处岔道口村63号房屋一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王金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德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