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锡滨民初字第049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黄慧芬与倪伟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慧芬,倪伟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锡滨民初字第0498号原告黄慧芬。委托代理人李强,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伟中。原告黄慧芬与被告倪伟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慧芬在收到催缴诉讼费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尤曦红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