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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一初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1019号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惠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