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一初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1019号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惠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