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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明法民一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卢波、卢平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波,卢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佛明法民一初字第507号原告卢波,男,土家族,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身份证号码:×××5215。原告卢平,女,土家族,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身份证号码:×××5222。委托代理人贺义辉,系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剑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负责人:王平三,系被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小山,朱海臻。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受理了原告卢波、卢平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求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卢波、卢平以郑积有与卢文值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2、被告郑积有与保险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61439.6元,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3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卢波、卢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前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内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110000元给原告卢波、卢平;二、本案诉讼费用因达成调解减半收取4186元,由原告卢波、卢平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陈求贤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