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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临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鲁顺泰与郁衣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顺泰,郁衣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临民初字第608号原告鲁顺泰。被告郁衣平。原告鲁顺泰诉被告郁衣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凯斌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鲁顺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鲁顺泰诉称:被告于2011年7月24日向原告租用民房一间,双方约定每月房租费430元,按月结算。2011年9月、10月份,被告均拖欠房租未付,并于同年10月底不辞而别。原告多次到被告家中催讨,被告于同年11月14日出具欠条一份,认欠房租860元,该款至今未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租金860元。被告郁衣平未作答辩。原告鲁顺泰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租金86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被告郁衣平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被告郁衣平于2011年7月间开始向原告租用民房一间。2011年11月14日,被告郁衣平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尚欠鲁顺泰二个月房租费计860元。原告催讨未果,起诉来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租金未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郁衣平支付鲁顺泰租金860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郁衣平负担。鲁顺泰同意由郁衣平负担的受理费2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吴凯斌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