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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董存威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存威,成安县金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存威。委托代理人满洪波,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安县金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子正,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成安县西环路东段。委托代理人李振才,男。委托代理人张文,男。上诉人董存威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安县人民法院(2011)成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安县人民法院(2011)成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成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宋书贵审判员  李文明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琨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函成安县人民法院你院呈送的上诉人董存威与被上诉人金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认为,该案事实不清,故将原判撤销,发回你院重新审理。为便于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一、被上诉人金帝公司认可其所建光明苑小区的钢制进户门已安装完毕,且该进户门与讼争合同的标的相同,但是主张该进户门系由第三人申双平提供,那么为查清事实,是否应当追加申双平为被告,以便查清案件事实?请予考虑。二、被上诉人主张已将讼争的钢制进户门款付给申双平,申双平辩称已将该门款付给上诉人之妻宋爱芳,被上诉人和第三人申双平的付款行为是否有证据证明?建议重审时予以查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