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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620-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游合英与曾嘉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合英,曾嘉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620-2号原告游合英,户籍地址四川省大竹县。被告曾嘉慧,户籍地址中国香港。委托代理人连雪霞,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军,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62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继承人曾祥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账号为XXX内的存款人民币XXX元(币种:下同),查封了担保人谷佳钉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房产证号:X**)。现因原告撤回了起诉,本院亦已裁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继承人曾祥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账号为XXX内的存款XXX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谷佳钉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房产证号:X**)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段 伟代理审判员 廖 慧代理审判员 曾海林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