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县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大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不久双方就为家庭生活琐事不断发生矛盾。被告爱打麻将,迷恋上网,常常回家很晚且回到家里对原告也不理不睬。原告怀孕后被告也不照顾原告。尤其是2011年3月原告分娩后12天被告无故殴打原告,原告回娘家居住分居至今。被告对原告没有一丝夫妻感情,原告也无法同被告共同生活下去。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随原告生活,被告给付孩子抚养费;3、被告返还原告的婚前财产。被告李某当庭辨称,1、我不同意离婚,结婚在一起不容易,而且婚后生育一孩子更不能某。对原、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经当庭出示并相互质证,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原告证据一,结婚证复印件,用于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无异议。经审核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提供证据。综上,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举行了典礼仪式,××××年阳历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4月15日生一男孩起名李君豪,现随被告生活。原告于2011年3月份回娘家分居至今。原告留在被告处的婚前财产因原告只提交了一份财产清单无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且被告对该财产清单上的财产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部分事实不予认定。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双方基于一定的了解后才做出的结婚决定,婚前应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在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一些争执,但不能因此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应充分考虑离婚对子女的影响,有义务为其创造一个温暖、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原、被告都应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而不应当草率起诉离婚。双方应本着以诚相待、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互相爱护的态度去面对将来的生活。为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依法驳回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大为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永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