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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川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周荣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川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荣,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于商水县。因涉嫌盗窃2012年1月2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2年2月17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刑诉(201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荣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胜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一、2010年11月,被告人周荣在周口市育新商业街韩香汗蒸馆工作期间,趁客户张X洗澡时将其裤子口袋内现金2700元盗走。二、2012年1月,被告人周荣在周口市育新商业街韩香汗蒸馆工作期间,趁本店员工雷X不注意时将其包内银行卡盗走,后到银行自动柜员机盗取现金700元。三、2011年7、8月份期间,被告人周荣在周口市育新商业街韩香汗蒸馆,从本店员工雷X挂在墙上的包内盗取现金100元。另查明,上述3次盗窃所得赃款共计3500元已全部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周荣的供述,被害人张X、雷X的陈述,证人段X、张X、李X的证言,书证扣押返还物品清单、中国工商银行凭证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荣及其家属已主动全部退赃,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可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21日起至2012年5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关 海审判员 黄 华审判员 朱景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