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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市中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2003)市中执字第405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市中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个体户。被执行人:杨某某,原枣庄市市中区解放路中段三味书屋考试用书专卖店店主。担保人:崔某某,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主任。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杨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中,担保人崔某某替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因保证期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崔某某的财产,以担保人崔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忠伟审判员  杜东梅审判员  王 珲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