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市中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2003)市中执字第405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市中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个体户。被执行人:杨某某,原枣庄市市中区解放路中段三味书屋考试用书专卖店店主。担保人:崔某某,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主任。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杨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中,担保人崔某某替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因保证期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崔某某的财产,以担保人崔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忠伟审判员 杜东梅审判员 王 珲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