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刑执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梁天富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天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1959号罪犯梁天富,于湖南省泸溪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了(2010)甬鄞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撤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08)吉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梁天富宣告缓刑部分。被告人梁天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2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梁天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天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1年获监狱年度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天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天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邵芳芳代理审判员 曾娇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锦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